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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
南都訊 記者薛冰妮 實習生劉迪迪 近日廣東省政府辦公廳下發了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要求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應明確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其他規範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一般應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則自動失效。
同時,該意見還規定,凡未按要求聽取公眾意見或者征求有關部門意見,違法創設行政審批等行政權力,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性文件,一律不得通過審查,不得向社會發佈。 (原標題:暫行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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